大家好 我是陈薇真 文责自负
先前被删文的讨论中 有人提到婚姻平权的跨点
其实婚姻平权的《民法》婚姻章修正草案各路版本中
是有直接影响跨性别权利义务的 但鲜少被留意讨论
时间拉回到2016年二次政党轮替前 立院草案一读通过 政治机会的至关时刻
简单说是各路民团对时局判断、做风及草案版本的不同
一造是伴侣盟版草案 内容比较接近真的没有分什么异性同性婚姻 一体适用
一造是“婚姻平权大平台” 组成是
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 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 妇女新知基金会
台湾同志人权法案游说联盟 GagaOOLala 等
(括号:没有伴侣盟)
从那时起平台版草案的内容主张至今差不多 刚去平台官网看了
平台版草案对于“婚生推定”,是采取限缩性做法的
新增条文“第 971 条之 1
异性或同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于夫妻、配偶之规定。
异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于父母子女、亲属之规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异性配偶为限。”
1063条是什么
“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于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
后二年内为之。”
什么意思呢
因为平台认为中华民国1930年举世发明特色的婚生推定
套用在“同性”时 会产生征点
一方认为同性婚姻当然不可能婚内直接血缘生育 常识上矛盾
但一方认为 婚生推定的用意在肯定婚姻之教养功能之事实 直接赋予亲权
若按平台版草案
若经法律性别转换的婚姻 在亲权认定 原先直接就视同婚生推定
(不管你先变才结还先结再变 目前是凡婚姻关系就视同(异性)婚姻)
但在平台版本 若被认定成“同性”婚姻 则必定被丢到另一个认定机制才能认定...
简单说 平台版为了暂时消除婚生推定的矛盾争点 自行先自我限缩了
先求有再求好 相忍为大局(?)
创造一个以“同性”“异性”婚姻之名词作为权利义务认定的身份基础
2016年时我看到就觉得纳闷 这个真的会影响跨性别者在婚姻内之亲权的事
怎么都没人讨论
当然直接去依血缘来主张亲权 成功机率是比一般同性高啦 (但还是要经"那个机制")
一面说隔离就是歧视 反对另立专法
一面却创造了“同性/异性”婚姻之分
当然说到底
民主社会常态 民间团体各路人马立委议员要怎么主张运筹操作各凭本事
婚姻平权团体各路人马
跨的政治也有各路人马
有亲伴侣盟派 平台/热线派 妇运派 性权派 蓝绿黄社无 台派 统派blah
各自依各自的原则 风格 运作 利益及正当累积来合纵连横或各自爬山..
任何人都可以行文给行政部门建议/登记团体/开记者会/找立委/找媒体/走司法blah
(什么 你没有钱 不是什么“师” 没权没势 人微言轻 就..来首金包银自己唱)
继续参与民主社会吧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