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婚姻平权运动的跨点

楼主: romacapri (romacapri)   2018-11-19 12:45:53
我认为,自中华民国1930年以来至今目前的民法婚姻篇,因为条文完全没有区分
什么叫作“异性”“同性”婚姻(只是惯例被认作需一男一女),故才形成凡经
(婚姻登记当下时)一男一女而形成婚姻关系,直接视同婚姻之所有权利义务。
但是,平台版草案若施行后,发明了新的定义叫“异性”“同性”婚姻,并且条
文内也没规范定义(什么叫异性同性?)或判定时间(哪个时间点判定作异性后
之后就直接沿用?如果先被视作同性婚姻、经性别变更成异性婚姻者,采婚姻登
记当下认定者,就又倒楣被婚生推定排除?)。
您认为,“这样的原则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应该会延续下去”
我当然也希望如此,只是,这只是您的个人主张,并不保证其它拥有法律解释权
的单位(如行政权、司法权)也会保持这様的观点。
法律的变更都是新的规范方式,造成新的法律效果
新的游戏规则若有解释空间,造成的结果是,若体制立场保守,个案苦主、社会
运动和司法资源就要再去处理这个问题。
当然要再经过法院裁定亲权也可以,只是就求神拜佛祈祷遇到的法官观念友善,
不然败诉就要再上诉,旷日费时又花律师费。
所以2012年伴侣盟版草案时,若熟悉性别变更问题、了解西方国家若采行异/同性
婚姻分轨制会造成什么问题,是会支持伴侣盟版草案所采取的做法(除非你是毁废
派)。我个人是相对支持伴侣盟版草案的,所以一直不理解“平台方”为什么另提
了这个伪婚姻平权(或婚姻平权成份0.9)的版本,打算要怎么处理造成的问题,
还是又要先求有再求好、相忍为大局?
※ 引述《MeowFrancois (喵法兰)》之铭言:
: ※ 引述《romacapri (romacapri)》之铭言:
: : 不好意思哦M板友,是我表达太迂回。
: : 我的意思是:
: : 现在版本(反而)没问题,婚姻内性别变更者适用(异性)婚姻的婚生推定
: : 但反而是平台版草案的规范方式,会有问题。
: : 平台版草案第 971 条之 1,会直接把(被认作法律同性)婚姻的(含跨)婚姻,
: : 直接排除在婚生推定之外。
: : 举例说,A是MTF,与原女B交往
: : A先储存精子>以法律异性方式结婚>A完成变更性别为女性>配偶B用A冷冻精子分娩
: : 若在目前,完全没问题,
: : 只要(技术性)已异性结婚,婚后直接婚生推定,A能当亲权父权
: : 但若在平台版草案,
: : 因为A完成变更性别为女性后,AB婚姻变成了“同性”婚姻
: : 结果婚姻配偶B分娩,A就不能适用婚生推定了。
: 您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跳跃过去了,所以才会得出这个结论。
: 这个关键问题是:
: “异性配偶之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变更性别,其婚姻效力如何?”
: 您是直接将其归为“同性婚姻”,可是实务上不是这样哦!
: 在法务部(83)年法律字第 05375 号函中的见解是:
: 一、......我国法律对于是否准许男女于结婚后变更出生时之性别,虽乏明文,
: 惟揆诸婚姻之本质及德国变性法之法理,似以认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不许变
: 更性别为宜。至如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中事实上已为变性者,其原有之婚姻
: 关系应仍不受影响。
: 二、......按天然血亲之父母子女关系,系以血缘为基础。不因任何情事之发生
: 而有所变易,本件陈君之子女既系从其身所出(民法第967条第1项参照),
: 则其间直系天然血亲之关系,自不因嗣后陈君之变性而受影响。
: 换言之,在现行法下,只要结婚登记时双方是一男一女,即使一方在婚姻存续期
: 间变性,婚姻关系仍然有效(法律上仍然认为你们是异性婚姻);而婚生子女的
: 身分也不会因父母一方变性而改变。
: 我认为,这样的原则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应该会延续下去,理由除了这对子女
: 有利(子女的婚生身分如果因生身父母中途变性而丧失,没有道理,对子女也不
: 公平)之外,这种初始身分恒定的原则,在其他法律也看得到,是一种身分或者
: 程序安定性的法理。
: 基于以上的基础来论述,平台版的民法第971条之1草案中所指的同性婚姻、异性
: 婚姻,应该也都是以结婚登记时双方的性别为准来区分,而不处理婚姻存续中变
: 性所造成的性别改变问题。
: 所以,假设A男与B女结婚时是异性婚,即使A男于婚姻存续中变性为女性,在
: 法律上仍然认定A与B的婚姻是异性婚,其以人工授精方式使B女所生子女,仍
: 为A与B的婚生子女。
: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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