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罚单] 监理所没有交通违规罚锾纪录

楼主: buenopierre (皮耶尔)   2007-10-03 17:13:31
几经思索 再次发表个人意见
先列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条文
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由下列机关处罚之:
一、第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由公路主管机关处罚。
二、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由警察机关处罚。
原PO闯红灯行为违反该条例第53条
故应由公路主管机关处罚 这是没问题的
所以警察拦停取缔 为举发行为
警察开的单 也只是举发单
而举发后的处罚行为应由公路主管机关所属之各地区监理处来执行
也因此 举发单上有 应到案日期
在应到案日 违规人应依举发单上之记载前往监理所、站接受裁处
(这应该就是如同o大所述 也为了符合规定所为之 先举发 后裁决)
简单画个图
→于应到案日期前利用邮局 电话转帐 网络缴纳
无异议
举 →于应到案日至监理所(处)→裁处→缴款

发 →依裁决书内容办理
有异议→于应到案日前提出申诉→收到裁决书
→收到裁决书后二十日内提出声明异议
→交通法庭裁定→依裁定办理
不理会→收到裁决书→强制处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