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列报未实现损失 五样态
2025-01-23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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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近日提醒,营利事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依规定列报经营本业及附属业
务所发生的成本及费用,必须符合“已实现”原则,但有五种例外可排除在外。
北区国税局表示,根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营利事业损失在未实现情况下
,仅部分特殊情况可列报费用或损失,主要包括五大类。第一,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因短
期投资的有价证券进行估价所产生的跌价损失,可以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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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损失与费用可列报的五大类型 图/经济日报提供
第二,因存货市价下跌而产生的损失;第三,职工退休金准备、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
金;第四,符合查核准则规定的备抵呆帐;第五,若有其他法律规定或经财政部专案核准
,也可列报未实现损失或费用。
国税局强调,除上述特殊情况外,营利事业在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未实现
损失或费用,均不得列报,企业若未依规定列报,可能面临补税或罚款的风险。
国税局表示,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企业列报费用与损失,原则上仅以实现者为限,最常
见错误是当企业因业务争议进入商业诉讼时,尚未判决确定的赔偿或损失,就属于“未实
现”,不可申报为损失,必须等到法院判决确定后,才能依法列报。
举例来说,甲公司办理202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因产品开发设计争议,须赔偿国外公司3
亿元,甲公司将赔偿款列为“其他损失”。
甲公司主张,这笔损失是基于2021年与国外公司间的商业纠纷仲裁判断结果而认列,经国
税局查核发现,甲公司在仲裁判断后,已另行提起撤销仲裁判决诉讼,且并未支付任何赔
偿金,因此该案尚未有最终判决结果。
由于法院裁判尚未确定,这笔赔偿属于“未实现损失”,依据查核准则规定,不可列报为
损失项目,国税局依法将这项损失剔除,并要求补税。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在申报时,务必遵守相关法规,以免因申报错误遭剔除补税,影响
企业运作,若有疑问,也可向国税局或专业会计师咨询,确保申报内容合乎规定,降低税
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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