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自住房屋税新制 114年3月前设籍能省税
2024-12-13 19:30 中央社/ 台中13日电
台中房屋税自治条例修正今天经市议会三读通过,溯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明年5月开征
的房屋税适用修正后规定,自住未设户籍者必须在明年3月24日前完成设籍,才能省税。
台中市配合今年初中央修正公布“房屋税条例”,参照财政部公告的税率级距基准,修正
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今天经议会三读通过,溯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明年5月开征的
房屋税适用修正后规定。自住还未设户籍者,明年3月24日前完成设籍,才不会适用非自
住房屋的高税率。
中市地税局长沈政安表示,此次的修正采自住减税、多屋重税的方向修正,明年约有9.7
万户税额增加,平均每户增加新台币4194元,约41.5万户税额减少,平均每户减少822元
,有68.8万户房屋不受影响,整体税收约增加4000万元。
民进党籍市议员陈俞融接获民众陈情,她指出,民众在35年前继承祖产,因产权复杂且为
多人共同持有,本身已有一栋房产自住并设有户籍,如此变成持有2户,祖产的所有权人
众多,卖不出去也没办法住。
陈俞融说,依照新法通过税率,非自住4户以下未设籍,每户课征1.5%房屋税,相较于旧
法的1.2%,民众需多缴0.3%的税,造成经济负担。
对此,沈政安指出,民众若是因继承而取得“分别共有房屋”(例如3兄弟继承房屋,各
取得持分1/3),将会和“出租且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的房屋合并计算全国总持有
户数,适用税率是较低的1.5%至2.4%;没有超过4户更可适用最低税率1.5%。
他说,若这类房屋的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设有户籍,符合自住房屋规定,可以符合
优惠税率1.2%。修法前此类房屋仍必须归户计入持有非自住住家房屋的总户数,课征税率
2.4%至3.6%,修正通过后税额将会减少。
他提到,房屋税新制要求自住房屋自今年7月起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有设户籍登记,
才可适用自住优惠税率,如有尚未办竣户籍设立的自住房屋,应于明年3月24日前设籍完
成,否则将按一般非自住房屋课征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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