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住宿券 留意开发票时点
2024-12-05 23:33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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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终将至,旅游商机蓬勃,许多业者推出住宿券等促销手法。 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岁末年终将至,旅游商机蓬勃,许多业者推出住宿券等促销手法,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
,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旅宿业者销售自家饭店住宿券,即使销售时已
收款,也可等到消费者实际入住使用时再开发票。
但如果非旅宿业,而是其他一般业者代为销售其他饭店住宿券,则要在消费者付款当下就
开立发票。
耶诞、跨年档期将至,业者抓紧机会推出各式优惠住宿券,抢攻国旅商机。国税局提醒业
者务必留意开立发票时点,可能会根据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别;消费者也应留意何时能取得
发票。
国税局表示,虽旅宿业者在销售住宿券时已收取款项,但由于住宿服务具“延后履行”特
性,法令允许旅宿业者在消费者入住并完成结算后再开立发票;不过一般商业业者必须在
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后立即开立发票,无法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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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券开立发票时间点
举例来说,小明经营一般商业买卖业务,他在脸书开团销售各大饭店住宿券,当消费者支
付3,000元购买住宿券时,小明须立即开立统一发票并交付给消费者,无论该住宿券是否
立即使用。
另一种情形,小珠经营一家旅馆,并于官网销售自家住宿券,消费者以3,000元向其购买
住宿券,小珠收到款项后可暂不开立发票,待消费者实际入住并结算后,再依实际交易金
额开立发票给消费者。
另依据时限表规定,一般饮食业,凭券饮食者应在“售券时”开立发票,旅宿业者若有单
独销售餐券,也应比照一般饮食业者,在销售餐券时就要开立统一发票。
国税局提醒,旅宿业者与一般商业业者皆应按规定开立统一发票,避免未开立或短漏开情
况,若业者发现疏漏,可在未被检举或稽征机关调查前,主动向稽征机关补报、补缴应纳
税款及加计利息,依据《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补报者可免除处罚。
国税局呼吁,随着耶诞节与跨年假期接近,旅宿业者与一般业者应更加留意销售与发票开
立时间点,避免因疏忽违规,影响企业形象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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