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低于损失 免所得税
2024-11-25 01:52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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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收到赔偿金,是否应申报综合所得税,关键在于赔偿金额是
否用来弥补损失,如果低于实际损失,可视为损害赔偿、免课所得税;但若赔偿金高于实
际损失,超出部分视为“其他所得”,就应申报所得税。
另外《所得税法》中也规定包括伤害或死亡之损害赔偿金,及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取得之赔
偿金;个人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依法令或规定领取之抚卹金或死亡补偿;公、教、
军、警人员及劳工所领政府发给之特支费、实物配给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贴;人身保险、劳
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给付;公私组织为奖励进修、研究或参加科学或职业训练
而给与之奖学金及研究、考察补助费等共计20种所得,都免纳所得税。
高雄国税局曾有一件纳保案例,民众房屋因邻地施工不慎导致毁损,获得赔偿金后,竟收
到国税局补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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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免纳所得税之所得 图/经济日报提供
陈先生(化名)住家在2021年因邻近大楼工程开挖地下室施工不当,造成他的房屋地面下
陷及墙面龟裂、渗水。陈先生为向施工建商索赔,自费20多万向建筑师公会申请损害鉴定
,鉴定结果总修复费需240余万元,并向建商求偿,经双方多次协商、调解后,同意以建
商赔偿120万元和解。
结果陈先生收到国税局通知,认定这笔赔偿金为所得,要求补税,经向纳保官求助后,纳
保官向陈先生解释,赔偿款是受偿人的其他所得,应合并申报综所税,不过可以实际来区
分,是否所有赔偿款都是用来弥补损失。
以陈先生案件来看,建筑师公会鉴定修复费240余万元,实际上高于所获赔偿款120万元,
因此所得为0元,无应缴纳税额,国税局随后更正核定结果,陈先生不用担心被补税。
国税局解释,依财政部函释,诉讼双方当事人,以撤回诉讼为条件达成和解,受领赔偿金
的受害者实际可以填补所受损害部分,属于损害赔偿性质,可免纳所得税;若非属填补债
权人所受损害部分,仍应依法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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