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价 应含5%营业税
2024-11-22 00:43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依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定价,标价应内
含营业税,不能规定消费者索取发票须加征5%营业税,业者违规且限期内未改,可按次开
罚。
有民众向国税局反映,购物消费时向店家索取统一发票,店家却表示要再加收5%营业税,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应税商品,应标示含税的定价作为销售价格。
国税局补充,当买方是营业人时,其销项税额、销售额应在统一发票上分别载明;买方若
是非营业人时,则应以定价开立统一发票。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销售一台定价1万500元的电器,如买方是营业人,应开立记载销售额
1万元、营业税额500元及总计1万500元的三联式统一发票;若买方为一般民众,则应开立
定价1万500元的二联式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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