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国税局4案例提醒房地合一申报规定 利息、设籍时间都踩雷
2024-11-22 17:57 经济日报/ 记者朱曼宁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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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图。记者朱曼宁/摄影
在财政部网站光11月就出现4则房地合一税申报错误宣导,包括有将持有期间的列报房贷
利息、将取得时间错认为签约时间与未符合连续设籍满六年等规定。信义房屋不动产企研
室专案经理曾敬德表示,今年个人房地合一税收高达750亿元,由于金额十分可观,国税
局难免会特别关注,民众一定要完全了解并符合报税规定,最好事先就妥善规划合法节税
。
国税局10月、11月都有房地合一税错误申报方式的宣导,包括错列房贷利息为费用,有案
例在持有期间列报购屋借款利息31万元,但房贷利息为房地使用期间之费用,不得认列,
被重新核算课税所得并补征税额。
曾敬德表示,还有案例是公司于104年11月间与乙君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书,因故迟于105年
2月1日始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于110年9月间出售并办妥移转登记,该公司认为土地于
104年11月间即签约购买,非属房地合一税之课税范围,故将出售土地所得额列报为免税
所得,但房地合一税取得日期认定,是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经国税局查获,除补征税额外
,并遭处罚锾。
还有一案例,民众113年1月出售其于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报课税所得860万余元
,减除自住房地免税额400万元,缴纳税额46万余元,但民众107年9月才在A房地办竣户籍
登记,出售时A房地设籍未连续满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税额适用要件,核定应补税额
126万余元。
另外,一个比较特别的合建案例,民众在房地合一税上路后,购买土地700万,与营利事
业合建分回房地后,以2400万元出售,但将土地成本700万元加计互易发票金额750万元,
列报房地合一税之取得成本为1,450万元,国税局减除互易发票金额750万元,并以合建前
A地之原始取得成本700万元认定B房地交易成本,按A地持有期间(超过5年,未逾10年)
适用税率20%计算补征税额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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