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赴泰国投资台商必看 勤业众信建议提早准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9-19 14:35:25
赴泰国投资台商必看 勤业众信建议提早准备这报告
2024-09-19 10:39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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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泰国投资前要先留意移转订价实务操作,以降低税务风险。路透
越来越多台商到泰国设立营运据点,必然会涉及关系人交易,也要面对当地移转订价等税
务问题;勤业众信提醒,虽泰国移转订价法令大致采用OECD标准,但考量到实务要求、法
规不明确性等因素,企业准备资料时间可能超乎预期,建议投资初期就要进行营运交易评
估,提早规划才能降低税务风险。
台商在泰国设立据点,通常会依照集团总部的规画担负特定功能与角色,例如负责生产功
能者,自关系企业采购原物料后进行生产加工,再将成品销售予关系企业;或是负责销售
功能,向关系企业采购成品后供应给位于泰国的客户。
泰国营运势必会遇到移转订价等议题,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协理洪以文说明
,泰国税法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起,年收入达二亿泰铢以上且有关系人交
易的泰国法人个体必须揭露移转订价相关资讯并准备完整同期移转订价报告,以佐证符合
常规交易原则。
洪以文进一步解释,符合前述条件企业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50天内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
报书一并提交移转订价揭露表(TP Disclosure Form),当企业符合上述标准时,泰国税务
机关得于前述表格提交后五年之内要求企业提交移转订价报告,并于收到通知后60日内必
须提交移转订价报告。
洪以文提醒,对于从未编制移转报告企业,若未能提前因应准备,可能无法及时提交,而
未完整揭露关系人交易资讯或未依限期提示移转订价报告者可能被处以20万泰铢(约新台
币19万元)罚款。
洪以文指出,泰国税法关系人定义影响泰国法人个体须揭露的关系人清单、可能须纳入移
转订价报告分析的交易,相较于台湾移转订价法令以直接或间接持股20%作为关系人的判
定标准,泰国税法下的定义对于关系人持股标准要求较宽松。
洪以文说,泰国税法原则上采用OECD认可的移转订价分析方法,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
规允许在执行移转订价基准分析时采用境内或境外之可比较公司,但目前泰国税局实务上
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移转订价分析之受测个体为外国公司时,才接受采用境外可比较
公司,会影响企业在准备移转订价报告所能运用的资源(如可比较公司数据库),且显著增
加编制报告所需投入的时间。
此外,泰国已加入OECD的国别报告多边主管机关协议(CbC MCAA),可以透过资讯交换机制
自协议国取得CbCR,但若无法透过CbC MCAA取得,泰国税局有权以书面向跨国企业在泰国
的集团成员要求提交CbCR。至于移转订价集团主档(TP Master File),泰国税务局尚未发
布详细要求指引。
勤业众信税务及法律营运长资深会计师张宗铭提醒,泰国移转订价法令虽大致采用OECD标
准,但部分实务要求与法规不明确性可能使企业遵循成本与所需时间超乎预期,若企业因
准备不及无法于时限内申报或提交,可能让税务机关产生企业法遵意识不足或不熟悉法令
的印象,进而触发进一步税务调查。
张宗铭建议,赴泰国投资之跨国企业应留意泰国移转订价实务操作,是以在投资营运初始
即应进行营运交易之评估,最重要的还是合理的利润配置能够符合相应的功能与风险定位
,及早规划以降低未来可能的税务风险。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3697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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