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变更要保人属赠与 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2024-09-18 17:41 联合报/ 记者吕俊仪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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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保险契约存续期间变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将保单价值无偿移转
予他人,属遗产及赠与税法赠与行为,应申报赠与税。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国人常利用保险进行投资理财规划,于下一代成年后,以变更要保人方式,达成财富传承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保险契约存续期间变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将保单价值无偿移
转予他人,属遗产及赠与税法赠与行为,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100年1月1日以自己为要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1张保单,之后于113年8月1
日将要保人变更为其子,该保单在变更日的保单价值准备金为台币(下同)600万元,应计
入113年度赠与总额600万元。
中区国税局指出,因已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甲君应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即
113年8月31日前办理赠与税申报。
中区国税局强调,保险契约存续期间变更要保人,且保单价值准备金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
,应于规定期限内申报并缴纳赠与税,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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