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电子发票上传新规 初犯、自行补传免罚
2024-09-12 18:16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即时报导
财政部日前公布电子发票上传新规,但考量到营业人经稽征机关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据实补
正者,属情节轻微情形,以及营业人未经检举或被稽查到之前就自行据实补传,都属于情
节轻微,将会纳入免罚范围。
税捐稽征法授权财政部订定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在今年8月7日公布增订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四十八条之二规定,也就是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后必须要在时间内将
相关资料上传至财政部电子发票平台。
配合电子发票上传新规,威依照规定于期限上传者应处罚锾。财政部表示,在处罚标准中
,考量营业人经稽征机关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据实补正者,属情节轻微情形,应纳入免予处
罚范围;营业人于未经他人检举、未经稽征机关通知限期补正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
行调查前,已据实传输存证者,同样也属情节轻微情形,应纳入免予处罚范围,且可不计
入违章次数。
但财政部也强调,依规定,一年内有相同违章事实三次以上者,不适用免罚规定,因此营
业人一年内经稽征机关第一次查获及第二次查获后之第一次通知限期补正,且已依限据实
补正者,才能适用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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