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囤房税修法 嘉县房屋税修正囤房最高税率4.8%
2024-09-09 17:10 联合报/ 记者李宗祐 /嘉义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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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囤房税修法,嘉义县议会8月底三读通过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修正案。图/翻摄
画面
因应中央公布修正“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针对拥有多屋者课以重税,并调降全国单一
自住房屋税率,嘉义县议会在8月30日三读通过嘉义县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修正草案。非
自用房屋全国总持有应税户数7户以上及建商持有余屋逾5年,适用每户最高税率4.8%。
嘉义县财政税务局表示,因应中央“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方案”及配合修正房屋税条例,
研拟“嘉义县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修正草案,后续将依法制程序办理,并溯自今年7月1
日起施行,法案发布后报财政部备查,明年期开征之房屋税即适用修正后规定。
财税局表示,“嘉义县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修正如下:
一、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维持原税率1.2%,增加土地设定地上权之使用权房屋并供
该使用权人自住使用者,税率同为1.2%。另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计全国仅持有1
户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者,税率1%,其中有关符合房屋现值一定金额
基准部分,将由财税局依规定于每年2月末日之前公告适用基准。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别按以下4类房屋课征房屋税:
(一)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取得之共有房屋,该类按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
户数课征房屋税:4户以内每户税率均为1.5%;5至6户每户税率均为2%;7户以上每户税率
均为2.4%。
(二)起造人待销售房屋,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数期间课征房屋税
:持有房屋年数1年以内,每户税率2%;持有逾1年且2年以内,每户税率2.4%。
(三)起造人持有待销售房屋持有期间逾2年,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数期间课征房屋税:
持有房屋年数逾2年且4年以内,每户税率3.6%;持有逾4年且5年以内,每户税率4.2%;持
有逾5年,每户税率4.8%。
(四)除前三类以外之房屋,按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课征房屋税:全国总持有应税房
屋1户,每户税率2.6%;持有2至4户,每户税率3.2%;持有5至6户,每户税率3.8%;持有7
户以上,每户税率4.8%。
三、非属囤房性质之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劳工宿舍及其员工餐厅
、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及老人福利机构宿舍及专供停放车辆使用之停车空间或公同共有房屋
等类房屋(财政部颁布计15类),不纳入全国总持有户数计算,属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
金标准或继承取得之共有房屋税率为单一税率1.5%,其余房屋符合财政部颁定之特定房屋
者其房屋税率则为单一税率2.0%。
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财税局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76969或总局电话05-3620909分机
101至108;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机211至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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