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节送礼 报营业税有眉角
2024-09-05 23:37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中秋节将至,不少公司都会馈赠客户或员工秋节礼品,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营业人若
用原供销售的存货来馈赠,应视为销售货物,须按时价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但若一开始
买入时就决定当作礼品,进项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可免开发票。
中秋送礼应注意统一发票开立及报缴营业税规定,台北国税局提醒,营业人以其产制、进
口、购买供销售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
有者,都视为销售货物。
国税局解释,营业人在购入该货物时,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但将该货物转作交
际应酬或酬劳员工时,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且因为属于
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性质,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不过若营业人购入礼品时已决定供作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使用,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
税额者,则于馈赠该礼品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购入待售商品100件,取得成本10万元,进项税额5,000元在进货时已
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后续甲公司将该待售商品转作为犒赏员工中秋节赠品,因购买时所支
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甲公司应依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且进项税额不得扣
抵销项税额。
甲公司另外再以21万元购入十件礼盒作为馈赠客户礼品,因入帐时以交际费21万元入帐,
相关进项税额1万元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于馈赠该礼品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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