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享自住税率 两要件
2024-09-05 00:03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房屋税差别税率2.0自今年7月1日上路,要适用自住优惠税率,新增“户籍登记”要件,
财政部昨(4)日发布解释令,针对取得中华民国居留证的外籍人士,比照地价税规定,
居留地址符合两要件,可视为完成户籍登记,适用自住税率。
首先,居留地址的房地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视同办理完成户籍登记。
其次是未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全国三户以内可按自住
税率1.2%课征房屋税,单一自住则适用1%税率。
财政部表示,地价税原本就规定,必须设有户籍才能适用自住优惠,因此,地价税对于无
户籍、持有中华民国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原本就有相关规定,居留地址符要件,地价税也
可适用自住优惠,房屋税也比照。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06952?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