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的法律/上市柜公司调薪 三点提醒
2024-09-09 03:00 经济日报/ 陈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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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劳资和谐也是政府所关注的重点。 联合报系资料照
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劳资和谐也是政府所关注的重点。最近就有刚三读通过并已公
布的《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6、7项增订案,要求上市柜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年度盈余
提拨一定比率为基层员工调整薪资或分派酬劳”。然而,怎么执行也引起广泛讨论。这里
有三点提醒。
第一,企业主应留意的是,劳资共荣并非从证交法增订规定开始。《公司法》在2015年时
,即增订第235条之1,要求公司应以当年度获利状况的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此次
证交法条文与其相当接近;同时《劳动基准法》第29条也规定,公司在年度有盈余时,对
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予奖金或分配红利。
这些都是“所有公司”适用的法规,方向也都是公司有获利,应与员工分享。只是上市柜
公司还另外适用了证交法,明文规定这些支出可作费用,并从年度营利事业所得中扣除(
税前),以增加企业适用的动机。
第二,此次证交法增订内容,加上了“调整薪资”选项,由于薪资是工资,相较于过往“
个案性”的奖金及酬劳,薪资调升后无法任意降减,将会是持续支出的成本,如要变更须
双方议定;奖金一般则认为仅属于恩惠性、勉励性给与,并非经常性支出的劳动成本,操
作较有弹性。
不过话说回来,上市柜公司依法本须揭露员工整体薪资资讯(像是员工薪资平均数、中位
数),因此薪资调整也有助公司名声及竞争力。
第三,在执行作法方面,基本和过往员工酬劳分派相同,比率等事项从章程进行规定,但
一些细节仍待观察。例如“基层员工”的认定,是否等同于“非担任主管职务”者?也就
是排除掉经理人、部门主管等这类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权利之人(金管证交字第
1120384295号函),又过往经济部曾说明,除董事、监察人非属员工外,其余人员是否属
员工,由公司“自行认定”(经济部经商字第10900116680号函),也值得参考。
此外,上述法条间仍有细节差异,像是公司法规定可用“定额”或“比率”决定酬劳,但
证交法只有“比率”,以及“当年度获利”、“年度盈余”等,因此适用上的调和也是企
业主要持续留意的重点。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植基于公司治理,法律效果上虽然没有罚则,但并不碍员工以
此主张权利,实务上也有不少奖金、酬劳的争讼案例,尤其像是公司在认定“员工过失”
、“奖金领取以分派时仍在职为限”等,执行上都要务必谨慎,也期待企业主都能不断提
升劳动条件,员工与企业共荣共存,打造双赢的局面。
(本文由众勤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陈全正口述,记者叶卉轩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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