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状老屋 适用自住地价税
2024-09-02 23:51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地方税务局表示,老旧房屋若无权状或使用执照登记,但在稽征机关设有房屋税籍资料者
,仍可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
税务局说明,房屋若是在1988年4月29日以后建筑完成者,须先向地政机关申请“建筑改
良物勘查结果通知书”或“建物勘测成果图表”,以证明地上建物坐落的土地地号;若房
屋于1988年4月29日以前建筑完成,则可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书”代替建物所有权状
。
税务局提醒民众,如须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须在地价税开征前40日、即9
月22日(今年适逢假日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请,当年度即可适用千分之2税率课征地价
税,若逾期申请者,则自申请次年期开始适用。
税务局表示,地价税优惠减免申请将进入倒数,许多民众误以为,自用住宅没有建物权状
就不能申请优惠税率,但只要备齐相关文件,仍可适用自住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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