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新闻中的法律/境外信托不是CFC避风港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2-26 09:59:26
新闻中的法律/境外信托不是CFC避风港
2024-02-26 00:36 经济日报/ 林志翔
“境外信托”向来是高资产人士进行家族企业与财富传承规划时,会加以运用的传承工具
,而随着我国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于2023年上路实施后,CFC制度对境外信托会产生
何等影响,亦是外界持续关注跟热门讨论的议题。
事实上,在现行CFC制度下,个人过去若透过境外信托架构安排,将其持有的境外低税负
国家或地区(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为信托财产(信托股权)转移至受托人,该信托股
权仍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之CFC。惟境外信托架构在CFC制度下应如何课税,对受托人及受
益人又是否产生影响,却仍有诸多疑义待厘清。
针对外界反应的问题与建议,财政部乃公告修正《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
(“个人CFC办法”),并颁布解释函令(CFC信托课税函释) ,进一步厘清信托股权在
CFC制度下的课税疑义。
“境外信托”因具有资产保护、反强制继承权、协助家族企业永续控股等综合优势,对于
持有跨境财产与家族企业之高资产人士而言,境外信托架构设计在家族企业及财富传承规
划上势必是一项重要课题。境外信托架构之组成,原则上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契约等。
境外信托架构下,信托业者(受托人)通常并不会直接持有信托股权,而是在其下成立一
个附属管理公司,由附属管理公司持有委托人的信托股权。
例如甲君直接持有A公司100%股权,A公司应属甲君之CFC。虽然甲君透过信托架构安排后
,将A公司股权全数移转至乙信托公司持有之B附属管理公司下,形式上甲君已无持有A公
司股份,A公司似应已不属甲君之CFC,惟修正前个人CFC办法已规定,受托人跟受益人亦
是甲君的关系人,因此甲君在计算信托架构下持有之股份时,应将乙信托公司持有的股份
也合并计入。
依据修正后之个人CFC办法规定,信托关系下之关系人(包括关系企业及关系企业以外之
关系人)包含:个人与营利事业属同一信托关系之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且该信托关
系之信托财产为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但受托人为其所在租税管辖区主管机关
许可之信托业者,该受托人视为非关系企业。以及与个人属同一信托关系之委托人、受托
人或受益人,且该信托关系之信托财产为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者,其委托人、
受托人或受益人本人、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
个人CFC办法修正后,在符合上列但书规定下,受托人(信托业者)将有机会可自关系人
范围中排除。因此,若乙信托公司属其所在租税管辖区主管机关许可之信托业者,即可不
视为甲君之关系人,则乙信托公司持有之B附属管理公司股权,应无须合并计入甲君或其
子女(乙君或丙君)在信托架构下持有之股权,B附属管理公司应不被认定为甲君或其子
女(乙君或丙君)之CFC。
此外,与修正前之个人CFC办法相比,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应互为关系人外,也
扩大范围包含他们的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亦应特别加以留意。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林志翔口述,记者杨文琪采访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79169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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