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反倾销调查 避开三误区
2024-01-25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苗珮莹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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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者向财政部申请对他国进口货物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留意是否符合倾销要件。 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业者向财政部申请对他国进口货物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留意是否符合倾销要件,财政部
关务署昨(24)日表示,判断倾销事实时,应比较涉案货物在涉案国家内销价格与外销我
国价格,是否有明显差距,并据此认定倾销差率。
关务署表示,反倾销措施是为协助国内业者因应国外进口产品低价倾销,导致损害我国产
业、影响我国业者权益时,所采行的贸易救济措施,当涉案进口货物输至我国价格,较同
类产品在对方国内销售价格还要低时,即视为倾销。
举例来说,A国出口毛巾到台湾,在A国内销时每条100元,外销到台湾却每条仅50元,这
就是低价倾销。
关务署指出,业者常有三大误解,首先,误以为当外销我国价格低于我国国产品内销价格
,就是倾销;其次,误以我国国产品生产成本来比较;第三,误将同样国家、不同厂商销
售价格做为倾销判断的依据。
关务署表示,去年台湾共征收反倾销税共7亿余元,实施反倾销措施后,相关涉案货物进
口量多呈下降趋势,显示反倾销措施有效维护国内产业合理经营环境,使产业得以持续深
耕发展。
目前尚课征反倾销税的案件共九类产品,包括毛巾、过氧化苯甲酰、卜特兰水泥及其熟料
、不锈钢冷轧钢品(300系)、特定镀锌及锌合金扁轧钢品、碳钢钢板、特定铝箔、陶瓷
面砖及浮式平板玻璃等。
关务署提醒,国产品如遭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损害产业发展时,业者可依“平衡税及
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向财政部申请对进口货物实施平衡措施或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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