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 若无法证明无差额须补税
2024-01-23 16:36 经济日报/ 记者苗珮莹 /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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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
载明是委托人者,该如何处理,税务机关表示,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
转付款项,于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
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高雄国税局指出,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
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
得额。因此营利事业如有受托代收转付款项,须详加注意税法规定并取得及保存相关凭证
,以免遭调整补税。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例如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新台币500
万元,该笔款项于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
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
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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