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照扣除额申报 两大放宽
2024-01-23 00:59 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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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福部近日预告综所税“长照特别扣除额身心失能者资格”修正草案,将有两大放宽。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
卫福部近日预告综所税“长照特别扣除额身心失能者资格”修正草案,将有两大放宽,首
先是将团体家屋纳入适用范围,其次是身心失能者若在入住期间死亡,导致入住天数未达
90日门槛,仍可有条件适用长照扣除额。
为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负担,《所得税法》提供长照扣除额,并设有排富条
款。在申报综所税时,若符合卫福部公告须长期照护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减除12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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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福部放宽长照扣除额适用资格
据卫福部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资格,主要有三类,包含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依
长照服务法接受评估失能程度属第二级至第八级、课税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全年达90
日者。
卫福部此次主要针对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者,放宽相关资格。首先,原先只限入住老人福
利机构、荣民之家、护理之家、身障住宿式机构等机构,此次修正新增“团体家屋”。
所谓“团体家屋”是指在社区中,提供具行动力的失智症者家庭化及个别化服务,是卫福
部长照系统的一环。卫福部表示,民众使用社区式长照机构团体家屋具有住宿事实,也应
纳入适用范围。
其次,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若要适用长照扣除额,有规定全年入住须达90日,此次卫福部
新增但书,若身心失能者在前一年已入住达90日、且持续入住至课税年度死亡,而课税年
度入住日数未达90日,仍可适用长照扣除额。
卫福部表示,考量死亡难以预见,为避免影响民众税负减免权益,参考财政部建议,放宽
可适用资格,在适用资格中新增入住机构期间死亡、课税年度入住日数未达90日但书规定
。
随着5月报税季即将来临,国税局也提醒,民众报税时若须列报长照扣除额,记得要附上
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许可函、入住机构缴费收据影本等。
此外长照扣除额设有排富条款,纳税人综所税适用税率20%以上,或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
选择采28%税率分开计税者,或是纳税人基本所得额超过最低税负免税额,都不得适用长
照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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