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如果依劳动基准法资遣员工
有分资遣费、预告工资与额外加发这三个部份
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535040
这篇的 会计师回复#3 提到
"给付员工“预告期间之工资”,兼具资遣费性质,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之退职
所得,依规定征免所得税。"
请问是不是资遣费、预告工资、额外加发都算是"退职所得"呢?
https://www.taiwantaxresearch.com/news_detail/126.htm
看到这篇, 退职所得采定额免税
1. 退职所得 < (18万x服务年资) 的部份, 所得额为0(免税)
2. (36.2万x服务年资) > 退职所得 > (18万x服务年资) 的部份, 所得额算一半
3. 退职所得 > (36.2万x服务年资) 的部份, 所得额全算
那是不是确定"退职所得"的部份有哪些, 就能够算出需要算入所得税的金额有多少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