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买预售屋完工后逾两年转售“遭课35%税”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3-06-13 21:19:17
买预售屋完工后逾两年转售“遭课35%税” 持有期间要这样算
2023-06-13 20:17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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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在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权后出售,属于成屋
交易,应适用成屋交易所得课税规定。官员表示,房地取得日要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
为准,而非购入预售屋订约日,因此预售屋的持有期间不能并同计算。报系资料照
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在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权后出售,属于
成屋交易,应适用成屋交易所得课税规定。官员表示,房地取得日要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
记日为准,而非购入预售屋订约日,因此预售屋的持有期间不能并同计算。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在2017年12月2日与A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及土地预定买卖合约书,购
买B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在2019年5月20日登记取得B房地所有权,之后在2022年12月15
日办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权移转登记。
官员表示,甲君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以B房地预定买卖合约书订约日(2017年12月2日
)为取得日,按持有期间超过五年,税率20%,申报缴税。
但经国税局调查后发现,甲君2019年5月20日登记取得B房地所有权,持有B房地期间应该
从2019年5月20日起算至2022年12月15日,持有期间为超过两年未逾五年,因此适用税率
35%,补征税款新台币20万元。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自签订买卖取得B预售房地权利
至完工日期间,并未出售或移转,持有期间应合并计算。
国税局在复查决定书指出,甲君出售标的为成屋,属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规定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权”交易,而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权利”交易,两者课税
标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应自取得所有权登记日起算持有期间,不能将预售屋的持
有期间合并计算。
国税局特别提醒,民众如果购买预售屋至成屋始出售,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要注意持
有期间起算日为成屋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以免遭国税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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