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建筑物光电设备 留意四税务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3-06-13 10:08:13
建筑物光电设备 留意四税务
2023-06-12 22:49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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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安侯建业提醒,建筑物设置的太阳光电设备,涉及房屋税、土地税、营业税及所得税
四项税务议题。报系资料照
KPMG安侯建业提醒,建筑物设置的太阳光电设备,涉及房屋税、土地税、营业税及所得税
四项税务议题,建筑物所有人除了留意不构成房屋税课征的装设方式外,对于设备运转产
生的电能,应以自用为主,避免与销售营利税负产生连结。
《再生能源发展条例》日前三读通过修正条文,明定建筑物新建、增建或改建达一定规模
,除经建筑主管机关认定具有受光条件不足等免除情形外,起造人应设置一定容量以上太
阳光电设备。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执业会计师陈志恺表示,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设备
在房屋税方面,依据财政部解释,其以支柱支撑的太阳光电板,未另外舖设顶盖建材及设
置门窗墙壁,不属于房屋税课征范围。
此外,所产生的电能若有出售情形,依内政部解释,太阳光电设备不属于建筑法所称杂项
建筑物,不构成房屋提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变,应可按原
适用税率及减免方式课征房屋税、土地税。
另外,关于售电收入的营业税课征,陈志恺指出,由于个人不是营业单位,如果以自用为
主,仅在有賸余时由发电事业收购,依据财政部解释,可免办理税籍登记课征营业税;否
则,当最近六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8万元以上,应办理税籍登记,使用统一发票申报缴
纳营业税。
在所得税方面,个人如须办理税籍登记,其售电收入应参照独资组织营利事业,按自行申
报或稽征机关查定的营所税额课征综所税;如不须办理,按发电事业通报资料课征综所税

至于建筑物因区分所有权而由大楼管理委员会取得的售电收入,如符合须办理税籍登记条
件,应课征营业税及营所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23051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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