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股份后才发行股票 交易所得如何课税
2023-03-09 12:49 联合新闻网/会计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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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俊贤】
股份有限公司若未发行股票,日后出售股份时,应属于财产交易所得,抑或是证券交易所
得?若出售前才发行股票,是否属于证券交易所得?若有发行股票,却在出售股票时发现
股票遗失,出售所得是否仍属证券交易所得?
由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举办之 111 年度税务座谈会,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台中市会计师公
会就上述问题提案,中区国税局认为出售已依法完成签证之股票,应课征证券交易税(意
即所得属于证券交易所得);未依法完成股票签证,亦未经登录者,交易客体为股权,非
属有价证券,因此不课征证券交易税。至于股票于交易前遗失,由于股票发行已依法完成
签证手续,所以出售时应课征证券交易税。
股票发行于公司法之规定
公司是否应发行股票,就公司法规定而言,公司法第 161 条之 1 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之
公司,应在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3 个月内发行股票。股票的发行,若选择印制
股票,须依法签证发行;若不印制股票,则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登录发行。公开发行公
司股票已采无实体发行,而未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票也可选择无实体发行,或印制纸
本股票。由于公司法第 161 条之 1 仅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应发行股票,因此未公开发行公
司即便实收资本额 5 亿元以上仍无须发行股票。又无论公司章程是否载明应发行股票,
均可选择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之税负效果
公司应否发行股票,从税负效果来看,已印制签证股票(或无实体发行) 并进行交易,
属于买卖有价证券,应课征证券交易税,而证券交易所得税目前停征,不过,目前不论个
人或营利事业之证券交易所得都适用最低税负制,须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若未印制或发
行股票,转让股份时出具“股份转让证书”或“股份过户书”等债权凭据,属于财产交易
所得,个人应课征综合所得税,而营利事业应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中区国税局于税务座
谈会之回应,亦整理个人买卖未上市柜、非属兴柜之股票之态样与课税情形。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3.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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