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博观点/转让大陆子公司股权 可免税
2023-03-01 00:47 经济日报/ 张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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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博张景翔会计师。凯博/提供
台商因长期发展规划或因股票上市计画而进行集团股权架构重组时,若涉及间接转让大陆
公司股权,往往需缴纳钜额的所得税。
某一台商以其设立在开曼群岛公司作为集团总控股公司,开曼公司直接持有台湾公司股份
,开曼公司并另透过一家塞舌尔公司投资大陆子公司。该台商有股票上市计画,并规划以
台湾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因主要业务于大陆子公司,此时即需进行集团股权架构重组,由
台湾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大陆子公司。若由台湾公司以现金作为对价,向开曼公司购买塞
席尔公司的股权,将因涉及间接转让大陆公司股权而在大陆缴纳钜额所得税。
此台商因而寻求凯博协助,凯博以大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出台“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
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一般俗称的“7号公告”)其对于境外公司间
接转让大陆公司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认定,建议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集团股权架构
重组,由台湾公司对开曼公司发行股份作为对价,取得塞舌尔公司的股权。凯博并协助此
客户与大陆税局预先沟通,确认其符合7号公告第六条安全港条件,具合理商业目的,从
而免缴所得税。
实务上,若集团重组程序较为复杂,应分析每一步重组程序,根据7号公告对“合理商业
目的”各要素进行分析和判定,评估是否符合安全港条件。
此外,建议应在股权重组程序启动前,与大陆税局预先沟通,待大陆税局初步认可符合7
号公告豁免所得税之条件后,再开始进行股权重组程序。股权重组完成后,应及时向大陆
税局备案,取得备案回执。
(作者是凯博会计事务所会计师张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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