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转租 房屋税不能减半
2023-03-01 00:47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新竹市税务局表示,合法登记的工厂且供直接生产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税按营业用税
率减半征收(税率1.5%),但若厂房已转租,就不符合减半征收,应恢复按营业用税率3%
核课。
合法登记的自有工厂,是指工厂为公司或法人组织者,其房屋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
厂为合伙组织者,其房屋应为合伙事业所有,或依《工厂管理辅导法》登记工厂营业负责
人所有;工厂如为独资者,房屋应为工厂营业负责人本身所有。
合法登记工厂房屋减半课税的适用范围,包含从事生产所必须建物、仓库、冷冻厂及研究
化验室等自有房屋;至于办公室、守卫室、餐厅则不包含在内。
税务局说明,若厂房已转租,虽仍作工厂使用,则已不符要件,应向改按营业用税率课征
房屋税。
官员举例,甲公司原有厂房1,000平方公尺,已申请按营业用税率减半课征房屋税,并经
税务局核准在案,后因故将其中500平方公尺转租给乙公司继续作工厂使用,此时,转租
工厂即应向税务局申请取消减半课征,改按营业用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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