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分支机构 两个注意
2022-12-15 00:28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设有分支机构要特别留意两点,第一、无论是否有申请由总
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或溢付营业税额,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各自购买统一发票使用;另
外,营业人如果申报不实发票的销售额,发生溢缴营业税情形,因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国税局不会退还溢缴税款。
国税局官员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购买的统一发票或
稽征机关配赋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不得转供他人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第47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
,还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可以按次处罚,并停止其营
业。
高雄国税局举例,总机构甲公司与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为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
、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的营业人,乙分公司在2022年3月至4月(期)销售货物,因当期统
一发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为图一时方便,未依规定持该分支机构的购票证加购统一发票
,却转向总机构甲公司借用,开立总机构甲公司领用之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
。
官员解释,乙分公司虽未涉及逃漏税,不过总机构甲公司将领用的统一发票转供分支机构
乙分公司使用,经国税局查获后依营业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国税局官员提醒,营业人如果无销货事实却开立不实发票,帮助分支机构营业人逃
漏税,也属于不法行为,营业人如果申报不实发票的销售额,发生溢缴营业税情形,因为
是营业人违法行为产生的溢缴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国税局不会退还溢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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