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呆帐 留意例外案例
2022-12-14 02:09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9条规定,营利事业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或各项应
收债权,如因无法收取而成为呆帐时,应注意取得及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于所得税结
算申报时认列呆帐损失,自课税所得额减除以降低应纳所得税。但是,营利事业的呆帐损
失如果是因为出售免税土地的价款无法收回而产生者,就不能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
国税局官员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应依“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
”正确计算各自所得额。因此,营利事业出售属所得税法规定免纳所得税的土地,之后如
果出售土地价款无法收回所产生的呆帐损失,则要列为免税收入的损失费用。
国税局官员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时,应检视呆帐损失的发生原因,如来源属于免
税收入的价款,则不得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以免遭调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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