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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09:32:29公司资金放贷 两个注意
2022-12-13 02:03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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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各类所得时,应依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图/联
合报系资料照片
公司的资金贷与他人要特别留意,北区国税局列出常见两项错误,第一、以公司资金贷与
股东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仍会被国税局设算利息收入补征营所税;第
二、营利事业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征营业税,而债务人支付利息
时,须依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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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官员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的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
未收取利息,或约定的利息偏低者,除了属于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
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的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
北区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1年初,将自有资金新台币1亿元无息贷与公司股东使用,截
至2021年底股东尚未还款,甲公司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利息收入236万6,000元(1亿元
×2021年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2.366%),在当年度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自行将利
息收入申报。
另外,北区国税局指出,曾有营造公司乙因财务调度需求,而向同业丙公司借款,这时会
涉及营业税及所得税两方面的问题,营业税部分,依财政部函释,非金融业的营业人因同
业往来或财务调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属经营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应免开立统一发
票并免征营业税。
不过,依《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给付各类所得时,应依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
因此,营造公司乙支付给同业丙公司借款利息时,必须扣缴税款及申报,还须填发扣缴凭
单给丙公司。
国税局表示,日前查获营造公司乙向同业丙公司借款,以每月支付150万元的利息给丙公
司,不过乙公司误以为,只要取得丙公司开立的统一发票,作为支出凭证即可,而未依规
定扣取10%税款缴纳,并列单申报,国税局除了通知乙公司在限期内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
,以及补报扣缴凭单外,还处以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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