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之眼】挂著羊头卖狗肉的综合所得税
2022-10-24 09:31 联合报/ 陈国梁/政大财政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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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综合所得税将个人各类所得加总计算税负,约莫八成为劳动所得,以“综合”所得税
谓之,名不副实。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我国综合所得税将个人各类所得加总计算税负,然制度发展至今,本应同时包括劳动所得
与资本所得的“税基”,在诸多资本所得分离课税或分开计税的情形下,约莫八成为劳动
所得,以“综合”所得税谓之,实为“挂羊头卖狗肉”。
在财税领域,“所得综合课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向来被奉为神圣
不可侵犯的圭臬;苟有偏离“所得综合课税”精神的倡议,往往被视为离经叛道。然而,
“综合”的布幕所遮盖的实情,是暧昧而尴尬的“租税正义”。
学理上,所得为生产要素所获取的报酬、减去为赚取该报酬所付出的成本与费用。溯本求
源,生产要素可分为资本与劳动两大类;一般将“人力资本”纳入劳动讨论的范畴,故资
本系指“实质资本”。
对应《所得税法》,个人十大类所得之第一至第九类中,除“股利”、“利息所得”、“
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与“财产交易所得”,属资本所得外,非股利之“营利所得”、
“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竞技、竞赛
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与“退职所得”,可归属为劳动所得。至于第十类之“其他所
得”,基于其概括性,属性较不明确;但观察实际被归类为“其他所得”之项目,例如,
员工行使认股权取得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Uber Eats外送员酬给等,多属劳
动所得性质。
有关所得分类,应强调的重点是,“薪资所得”是劳动所得之一种;一般误解“薪资所得
”等于劳动所得,低估了劳动所得占整体税基的比重。
根据财政资料中心最新统计(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初步核定统计专册),完整、未减
除费用的“薪资收入”,于各类所得金额合计数占比为99.47%;“薪资所得”占比为
71.42%。进一步根据上述讨论,排除“股利”、“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
”与“财产交易所得”四项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于各类所得金额合计数占比高达79%。所
谓“综合所得税”,岂非应正名为“劳动所得税”?
如此扭曲的税基,一旦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之租税待遇不同,是从根本背离了所得综合课
税的基本精神。更有甚者,如特定资本所得并不课税、或税负较轻,则在综合所得税的架
构下,有如惩罚劳动者。
所得税基的扭曲,对于社会公平正义,还有更深一层的伤害。不论是贫穷问题对策(例如
,低收入户之社会救助)或一般社会福利补助(例如,公共与准公共托育补助),为将资
源优先挹注在相对更为需要经济援助与支持的家庭、希冀能将有限资源做最大效益的运用
,政府政策设计,往往订有排富的规定。而各种排富条款,一概均以综合所得税之所得额
为主要根据。若个人所得非属课税范围(例如,免税之证券交易所得或地下经济营利),
则排富机制势必失灵,乃至于“开奔驰领补助”的乱象,时有所闻。
《庄子.盗蹠》有则发生于两千年前、惊心动魄的爱情故事。春秋时,鲁国有个年轻人名
叫尾生,与所钟爱女子相约桥下私奔。怎料山洪暴发、滚滚江水裹挟泥沙席卷而来;“女
子不来”、尾生“水至不去”,最后落得“抱梁柱而死”。
在如水涨般、挡无可挡的全球化趋势下,思索所得税制的设计,必须将资本与劳动的特性
纳入考虑;面对已然全球整合的资本市场,一国坚持“综合所得税”,犹如“尾生抱柱”
,终将会是悲剧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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