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财团法人列损 有眉角
2022-10-20 23:35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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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本报系数据库
北区国税局昨(20)日表示,医疗财团法人如果符合行政院发布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
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简称免税标准)者,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的所得,可以
免纳所得税;另外,销售货物或劳务的亏损,可比照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在往后十年的
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中扣除。北区国税局官员表示,医疗机构可以分为私立医疗机构、公
立医疗机构及法人医疗机构。而医疗法人又分为医疗财团法人,以及医疗社团法人。
其中医疗财团法人,属于《所得税法》规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因此销
售货物或劳务以外的所得,可免纳所得税;销售货物或劳务的亏损,如果符合规定,也可
以比照一般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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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区国税局举例,甲医疗财团法人2020年申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
织所得税时,符合如期申报,并经会计师签证查核案件,因此适用盈亏互抵。
甲医疗财团法人列报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8,8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的支出9,200万元;
另外,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的收入为2,8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2,900万元,甲
医疗财团法人申报亏损为500万元(8,800万元-9,200万元+2,800万元-2,900万元)。
不过国税局发现,甲医疗财团法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亏损应是400万元(9,200万元-8,800万
元),不是500万元。官员解释,甲医疗财团法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亏损是400万元,销售货
物或劳务以外的亏损为100万元,因此只能将销售货物或劳务的亏损400万元,在往后十年
所得中扣除;至于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的亏损100万元,无法在之后年度所得扣除。
国税局官员表示,医疗法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收入,包含看诊收费、住院收费等,而较常
见的销售货物或劳务外收入,包含获得捐赠。国税局提醒,医疗财团法人在缴税时要留意
,避免申报错误遭补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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