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可单方面作废发票
2022-08-24 01:35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南区国税局昨(23)日表示,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后,如须作废或重开,应注意收回作废
发票的收执联及扣抵联,不可未收回作废发票,甚至是买受人不知情下,单方面自行作废
,避免违反法规或产生中奖纠纷。
营业人开立的统一发票如要作废,应自行记载事项书写错误,并将误写的统一发票收回,
并在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在存根联上,再另行开立正确的统一发票交
付买受人,如为电子发票,应收回已打印的电子发票证明联加注“作废”字样,并将作废
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另外,营业人在办理营业税申报时,作废的发票都要在当期的统一
发票明细表注明。
南区国税局指出,曾有营业人发票开立错误,因无法找到买受人,营业人单方面作废发票
,之后发票却中奖,导致代发奖金单位溢付奖金,国税局于是发函要求该营业人赔付溢付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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