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财产禁止处分 提供担保才可涂销
2022-08-18 01:30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中区国税局表示,当纳税义务人滞欠税款,导致名下财产遭禁止处分登记,可以以第三人
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涂销禁止处分登记。
国税局官员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税捐稽征机关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
1项第1款规定,就纳税义务人相当应缴税捐数额的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
定他项权利,此举是为了防止欠税者利用财产移转来规避税捐债务,纳税义务人如果想办
理财产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可先行缴清税捐或提供相当担保,再向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涂
销禁止处分登记。
另外,民众如因为资金需求,需出售处分财产,但因欠税遭税捐稽征机关禁止处分,一时
又无法缴清全部欠税,依财政部71年1月19日台财税第30397号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可申
请由第三人提供相当欠税额的财产作为担保,以涂销原禁止处分登记。
中区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务必在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捐,以免欠税未缴,不动产遭禁止
处分,影响财产移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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