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库存货抵债 应开发票
2022-06-17 00:53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报导
公司因故解散或废止营业时,通常会将库存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有些则会以货物来
抵偿债务,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这些情况都仍视为销售,营业人仍要以时价开立统一
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解释,营业人解散、废止营业后,余存的货物已不再销售,而这些货物在当初
买入的时候,所支付的营业税进项税额,当时已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当营业人将这些存货用来抵债,或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时,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依据《营
业税法》规定,视为销售,应按照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其中时价是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货物
或劳务的市场价格。
国税局举例,甲成衣公司在今年4月10日,经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并向税捐稽征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不过公司帐上还有一批成衣存货,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平均分配给公
司六位股东。
这批货物含税时价共120万元,依规定,甲公司应开立六张发票,每张含税价20万元,分
别交付给六位股东。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除了前述解散、废止时偿债、分配给股东视为销售外,营业人如果以
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的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也视为销售。
另外,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给委托人,或委托他人代销等情况,也都在
营业税法中明定视为销售货物。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若因一时不察,有前述视为销售货物行为,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者,
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调查前,可主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补缴所
漏税额,可加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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