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院翻修所得、遗赠税法 防公益信托沦避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4-15 09:57:20
政院翻修所得、遗赠税法 防公益信托沦避税工具
2022-04-15 04:43 经济日报 / 记者 郑鸿达/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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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本报资料照片
为防杜“假公益,真避税”,行政院昨(14)日于院会修正《所得税法》与《遗产及赠与
税法》,以督促公益信托达成公益目的,且落实政府提供租税优惠的政策本意。
为避免“公益信托”成避税工具,导致课税不公,法务部先前拟具信托法修正草案,对公
益信托规定作出大幅变动,要求公益信托每年应支出一定比率费用做公益。
此外,信托法修正规定,信托关系解除后,这些资产也不得回到捐赠人手上,避免不当利
益输送。该草案已由行政院会通过,并送立法院审议。
苏贞昌昨日于院会拍板修正所得税、遗赠税两税法。苏揆表示,本次修法为配合信托法,
防杜“假公益,真避税”,督促公益信托达成公益目的,以落实政府提供租税优惠的政策
本意。
财政部表示,公益信托类型日趋多元,现行《所得税法》及《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得享
租税优惠之受托人资格仅限“信托业法”所称之信托业,外界时有放宽建议。
本次修正三大重点,包括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建立
公益信托税捐征免机制。修法草案明定公益信托受托人每年应办理结算申报,就信托财产
发生的收入,依规定征免所得税;此外,修正公益信托租税优惠的适用要件,增订受托人
得为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条件之公益法人。
修正草案也增订公益信托受托人,未经许可接受财产捐赠,或公益信托经中央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撤销设立许可而溯及失效,信托财产依规定返还捐赠人或委托人之课税规定。
本次也修正公益信托租税优惠适用要件,增订受托人得为行政法人或一定条件公益法人;
草案也增订已适用不计入遗产总额,及不计入赠与总额的财产,经受托人依信托法规定,
返还委托人或捐赠人,以致有应课征遗产税的申报规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24039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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