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tchen (加油)
2021-09-20 19:19:04大家好,有一事关于父子间房屋买卖请教,
已知遗产与赠与税法第五条第六款中规定: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之买卖。
但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且该已支付之价款非由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
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将况如下:
父亲名下有一房子,假定2200万,今想以买卖方式转移至我的名下,
若我以700万自有资金(有薪资所得为証)及1500万房贷(使用该房办理)向父亲购买,
是否可以认定是买卖而非赠与??还是我无法用该房办理贷款,必需拿出2200万才行??
另外, 若房子过户完隔年起,父亲使用每年赠与220万免税的方式,
分十年,将2200万现金逐次赠与给我(会去国税局申报),
如此事后逐年回赠现金是否会被认定为当时房子过户是赠与而非买卖??
反倒需要补税甚至要被罚补缴更多税??
先谢谢大家了,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