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平时接出版社封面设计工作
日前自费出版月历贩售,被人检举没有营业登记
就干脆做了税籍登记,毕竟日后还有自费出版月历的打算
目前因卖月历营业额未达8万,是不需缴营业税,免用统一发票
但今天平时接案(封面)的出版社有问要以工作室名义还是个人名义接案
查了资料以后,似乎差异如下:
以工作室名义→开收据给对方,隔年5月自行申报营利所得
以个人名义→出版社会帮我申报9B执行业务所得(超过2万会扣缴10%税跟二代健保)
假设隔年5月申报个人综合所得
一年稿费收入合计500,000
工作室名义→营利所得→500,000*6%纯益率=30,000
个人名义→执行业务所得9B→(500,000-180,000免税额)*(1-30%费用率)=224,000
想要请教:
1.所以看起来用工作室名义接案税可以缴比较少,这样是可行的吗?还是有什么地方观念
错误?
2.若可以报营利所得,试了一下去年的报税软件,但不知选营利所得项下哪个类别?是
54A吗?
先谢谢大家的回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