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在南部买了一间房子,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也把户籍迁进去了
但因为目前我人在北部工作,并没有居住使用,所以和家人讨论之后决定先出租,
而房子也顺利在去年11月租出去了,租约也有公证。
当初要把房子出租之前,就决定要把房租给爸爸妈妈当孝亲金
所以在和房客签定契约时,契约上的出租方是用爸爸的名字,
房租也汇入爸爸的户头。
爸爸妈妈是退休的公教人员,所以他们自己报税,我也没有抚养他们
请问,今年在报综合所得税的时候,要怎么申报这笔租赁所得?
是我要申报 还是 爸妈要申报? 如果申报的话,除了契约书还要特别
准备什么吗?
用自然人凭证可以抓到这笔所得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