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有大法官提异议 贫富差距恐扩大

楼主: garbm (garbm)   2017-02-09 10:12:03
有大法官提异议 贫富差距恐扩大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209/37546200/%E6%9C%89%E5%A4%A7%E6%B3%95%E5%AE%98%E6%8F%90%E7%95%B0%E8%AD%B0%E8%B2%A7%E5%AF%8C%E5%B7%AE%E8%B7%9D%E6%81%90%E6%93%B4%E5%A4%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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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字745号解释认为,“薪资所得”者报税时,
应能列举扣除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劳工等受薪阶级有机会少缴一点税,
但大法官黄虹霞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书”,
她认为综合所得税是国家税收最大来源,民众虽乐见“减税”,
但政府应先检讨现行诸多免税或减税措施,才是当务之急。
高所得反省更多
黄虹霞认为,租税公平原则当然应受《宪法》保障,
释字745号解释对于薪资高所得者,可带来减税利益,也缓和他们觉得不公平、
被剥夺的感觉,但是对薪资较低者,获利较少,
等同高所得者少缴的税比低所得者要多,恐造成所得不均及贫富差距扩大。
黄虹霞指出,“社会安定、民主发展与人权,比追求税捐公平更重要”,
释字745号对于税收可能减少的数额没有充分考量,
也没考虑到少征的税要从哪里补回来,而解释文出炉前,
司法院曾召开说明会,财政部代表直言:“在目前财政不足情况下,
尚无适当财源可弥补。”但此意见似乎没被多数大法官纳入考量。
律师收入不稳定
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的大法官黄玺君则认为,
律师、技师等“执行业务者”必须自负劳务成果及财产风险,
也就是说如果接案不顺,可能赚不到钱,而“薪资所得者”
只须单纯提供劳务,就可获得定额报酬(薪水),
也不会发生投入成本无法回收的状况,因此两者所得的本质不同,
征税时有差别对待,并无不妥。
法庭中心
比对之下 只是价值观的衡量比例先后不同
人权 与租税公平
但对于税法有缺失却是一致的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7-02-10 02:06:00
比较好奇那些是必要费用,油钱?
作者: shiena (亚萨尔)   2017-02-11 16:32:00
很多薪资所得也是自负接案风险啊,接不到案子就没收入,但又不符执行业务所得,所以才会说不公平
作者: csco ( ARM 株式会社)   2017-03-04 05:52:00
看到这句:综合所得税是国家税收最大来源 真的很想骂如果真的"综合所得税是国家税收最大来源",那世界前三排名低综合所得税/个人税的国家 新加坡/瑞士/香港不就都要抓去填海?之前我在新加坡工作缴税,每年还可以退税30%,然后税款直接giro分期,怎没看到新加坡政府活不下去?台湾的个人税率已经和澳洲一样高,新加坡最高税率却只有20%难道没人想到一直只靠个人收入的综合所得税当国家税收最大来源,是杀鸡取卵的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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