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志玲姐姐别哭 林若亚薪资列举扣除释宪

楼主: garbm (garbm)   2017-02-08 23:47:07
志玲姐姐别哭 林若亚薪资列举扣除释宪成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08/1051766/%E5%BF%97%E7%8E%B2%E5%A7%90%E5%A7%90%E5%88%A5%E5%93%AD%E3%80%80%E6%9E%97%E8%8B%A5%E4%BA%9E%E8%96%AA%E8%B3%87%E5%88%97%E8%88%89%E6%89%A3%E9%99%A4%E9%87%8B%E6%86%B2%E6%88%90%E5%8A%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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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规定劳工、军公教、警察等薪资所得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后,
依剩余的综合所得净额来征税,但“扣除额”最多只能减除12万8千元,
这与律师、医师等可用“执行业务所得”列举减除执行成本等费用后报税大不相同,
大法官认为这不公平,劳工等薪资所得如果有必须付出的“必要费用”
加起来超过12万8千元,只要能列举,都应比照“执行业务所得”
减除后申报,因此作出释字第745号解释,
宣告《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相关机关应从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
这起释宪案起因前凯渥名模林若亚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
认为自己2005年的收入30万元全都花在治装等,等于没有赚到钱,
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
申报无须缴税,但遭国税局打枪,指其收入是“薪资收入”,
不得列举扣除。林若亚不服,向桃园地院提出诉讼,
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而这次释宪结果,也等于为名模林志玲争取列举扣除报税开启一扇窗。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所得税法》目前规定年度“薪资所得”
如果超过12万8千元者,可“定额”扣除12万8千元,低于12万8千元者,
可全部扣除,以上规定并未违宪,违宪的是如果薪水族为了挣钱所付出的
“必要费用”超过12万8千元时,相关规定并未准许民众以列举方式申报扣除,
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是《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4款及第2款、
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2。
此释宪案声请者包括知名税法教授陈清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局长)、
高等法院法官钱建荣。陈清秀认为自己授课的钟点费收入,
应该是“执行业务所得”,不用列举就可以扣除30%,
但国税局认为钟点费是薪资所得,应依薪资所得规定,
最多扣除12万8千元,陈不服打行政诉讼,
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
钱建荣则是在桃园地院任职时,审理当时凯渥名模林若亚报税的诉讼,
林若亚认为自己的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因此报税时列举、
扣除了一些必要费用,但被国税局打枪,指其收入是“薪资收入”,
不得列举扣除。钱法官认为《所得税法》有争议,
因此停止审理该案,声请释宪。
大法官书记处指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业务者”
是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
代书、工匠、表演人及以技艺自力营生者,
这些人报税时可以扣除业务场所房租或折旧、
业务上使用器材设备的折旧及修理费,或收费提供顾客使用的药品、材料等成本、
员工薪资、执行业务旅费等。
至于劳工、军公教、警察等赚取的钱,《所得税法》定义为“薪资所得”,
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红利、补助费等,
薪资所得不像执行业务所得一样可以减除成本或必要费用。
大法官书记处处长王碧芳举例说,如果大学教授教书一年赚120万元,
但他为了准备教材自掏腰包20万元买书,
如果120万元收入被认定是执行业务所得,那么买书的20万元是可以扣除的,
但若视为薪资所得,只能在计算综合所的净额时扣除12万8千元,
这就是大法官认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违反租税公平原则而
宣告违宪的主要原因。
(法庭中心╱台北报导)
========= 网友意见 ==========
网友看完新闻疑问一堆,纷纷留言“一般劳工也要穿衣服出门上班,
吃饭通勤买车也是上班必要费用,可以扣吗?”
“哭北…劳工上班加油修车什么的可列举吗?”
“所以模特儿只要买衣服,名牌包包,整容都算治装得列入扣除额吗?”
“那我自己买电脑带到公司工作使用,也该能扣除”、
“酒店小姐为了业务所需...去做X道收缩整形漂白美容....
给不给申报列举扣除额啊?”
老实说网友的反应全有理
但不是每一个网友都是名模都是志玲姊姊
这个钱建荣法官 和钱建文医师 每天都上新闻?
有梗吗?
作者: slothbear ( .)   2017-02-09 01:28:00
黄虹霞大法官不同意见书有写:同样是上班,开车的扣得多坐公共汽车的扣得少,还叫公平正义吗?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7-02-09 05:24:00
一笔砍看起来平,可合理吗...-.-
作者: aguey (aguey)   2017-02-09 05:44:00
大法官棒棒,有本事就自行来修法列举
作者: eomot (确定自我)   2017-02-09 09:03:00
作者: a29976137 (billy)   2017-02-09 09:05:00
大法官又在乱解释了
作者: z110663 (^^)   2017-02-09 13:19:00
那公务员执行公务还要自己开车前往,那是否能列举修车费用和油钱。
作者: chungjan (fly)   2017-02-09 19:48:00
不懂收入都一样列报,为何有稳定收入者就没有成本率的概念....,又没有要主张盈亏互抵,跟是不是自负盈亏有什么关系!
作者: shiena (亚萨尔)   2017-02-11 16:33:00
楼上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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