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税法第41条第2项规定 适用特别税率之原因事实消灭时,应即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 所以台端户籍迁出,不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仍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局申报;若不为申报可能会有什么效果呢?依土地税法第54条规定,除补缴应纳税额外,处短匿税额之3倍。
※ 引述《sl11pman (史粒普)》之铭言:
: 请问,
: 我现住的房子当初设籍在此,有去申请自用住宅,
: 有地价税优惠,
: 现在我把户籍迁出去了,家中无人设籍在此,
: 不再有地价税优惠,
: 关于地价税优惠的问题,我需要特地再去申请取消自用住宅吗?
: 或是税捐处连线就知道了,并不用个人再去申请?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