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请益] 租税协定消除双重课税?

楼主: jsports1 (此时不抬更待何时?)   2016-12-19 23: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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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sports1 (此时不抬更待何时?) 看板: Accounting
标题: [请益] 租税协定消除双重课税?
时间: Mon Dec 19 23:06:04 2016
税法外行人请教各位先进
财政部的“租税协定问答集”当中提到租税协定的优点之一是可以“消除双重课税”
也就是“对居住者于缔约对方国依租税协定缴纳的所得税提供国外已纳税额扣抵”
我的疑问是 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已经规定
“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
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来自中华民国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
纳之所得税,得由纳税义务人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并
取得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签证后,自其全部营利
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
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依照但书的规定,在国外已经缴过所得税的部分 不是本来就可以主张扣抵吗?
而且有类似规定的国家似乎不少? 这样一来无论签不签租税协定
在“消除双重课税”这一点上 会有什么不同吗?
难道跟在没有签租税协定的国家缴纳过所得税的所得 不能直接依这一条主张扣抵吗?
先谢谢各位了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6-12-20 05:23:00
要自行举证很累的,租税协定代表一定程度的资料交换,中华民国政府不像美国有那么大势力要人家提供资料,人家就给,搞过一个案子(不是税务案件啦)当事人取得证明送当地地方法院认证,转所在国外交单位认证,再由我国驻外单位认证(我国驻外单位有多少)有可能可扣抵,但可认证标准文件有问题,怎么生合格文件自己想办法,要"举证"到人家愿意认可,相当累...个人估计不熟悉的话,一个案子耗掉十万以上成本都有可能当然签了也有可能是原来没曝光的所得见光了
作者: chungjan (fly)   2016-12-22 19:02:00
付权利金时Withholding差最多!另外因为国内税率低,若不走租税协定税率差额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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