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个好友家的事情,因为她心头很乱,所以我帮忙整理她的情况求问,人名都用代称,
请教大家下列状况的合法节税方式。
张三配偶去世;张三唯有二个女儿张四与张五。因为已出嫁的张四先前对张三配偶不孝,
高龄而来日无多的张三决定将自身财产看用什么方式逐步移转给张五。
张三主要有一笔自用A地、其上有自用(目前与未出嫁的张五共住)B屋一间;
另有存款。
张三粗略财产分布如下:
1.存款约230万元。
2.A地公告现值x面积=公告现值总额340万元。
3.B屋(详细名称我忘了,不是市价就对了)公告现值=70万元。
一、可能不考虑遗赠的方式节税;因为张三对张四失望,生前能尽量移转给张五就在其他
节税的限度内为之。
二、因为自用土地的移转,方式采取购买或赠与,在土地增值税上面有差异,所以选购买
方式(不是虚假,真的打算去做张三与张五间的银行汇款纪录)而不是赠与方式,这样土
增税(用一生一屋模式的税率)可以少10%,约省34万元。
三、张五因在家照顾张三,无固定收入,无法以向银行贷款约定以张五为还款人。税务人
员已答复称实务经验上不会承认这种支付方式可抵免税,因为张五要有固定收入才行。
但是张五存款仅有约175万元,连向张三买A地的公告地价的金额都无法支付。
(因为明年土地交易要开始课所得税,所以不分两次买,能今年全买好,对张家来说较省
土地交易的所得税)是否有合法的方式解套?配合赠与税的免税额。
目前我替张家想到的方式(请大家分析)是,
1.张三先从银行帐户汇220万元到张五户头(善用张三每年的赠与税免税额),
这样张五户头就有395万元。
2.然后张三与张五签订买卖A地的契约,价金340万元(或是要依什么价格才会被国税局认
为确实购买而不是以低价被税务人员误解是赠与?这方面也请教一下,因为张家想合法节
税,不是要逃漏税,所以一切依政府法规,只是,不知法规怎么认定合理土地售价?)。
3.然后张五将自己户头中的340万元(或是依照网友建议的,但顶多390万元的款项,
汇到张三银行户头。
4.将相关汇款证明与契约,向国税局申报“二亲等间买卖视为赠与的例外”。请问会被
税务人员说“张三先赠与张五金钱,张五才有足够的钱买A地,所以视为张三将A地赠与给
张五!”吗?
请问上述想法,有没有哪里不合法的疏漏?请指点我去告诉朋友避免。然后可否建议
一下尽量能节到税的方式(配合上述尽量不采遗赠的方式)?
顺便请问,确实,现在已经12月了,“每年的”免税额,是以国税局“核定”之日计算吗
?换言之,送件后,若国税局年末业务繁忙,税务人员明年一月才核定,那么张三今年
220万元的免税额就浪费了吗?
谢谢说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