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税法常见税剔案例,不予税前扣除费用或者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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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台湾事务所查核税报,重点任务大概有几项:扣缴及申报调节表、永久
性差异(税剔)及暂时性差异(财税差调整)、所得税申报,可惜现在离开
事务所,功夫生疏过时了,不然也想写写文章分享。不过话说回来,没有逃
离事务所,哪有闲情逸志写文章。总之,我现在每年都有大陆税务会计师查
核,流年不好的话,还要写“情况说明”给税局(台湾应该是叫税局调卷)
。以下,想分享几项常见的税剔项目:
1.用于集体福利的电费燃气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食堂伙食费、宿舍照明电费等。进项抵扣销项,销项是出售产品的收入
税额,进项是为制造产品或劳务的支出税额,两者应当能够配合,集体福利
支出的这些进项税额,可能是和收销项税额不具备直接攸关性,所以必须转
出,不得抵扣。
法规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团体险等商业性人身险,不予税前扣除。
保费有高有低,取决于理赔范围和损失赔偿比率,企业终竟要多少,其实没
有客观标准,太少,对于雇主员工的保障不够,太多,不但提高企业负担、
同时也会减少政府税收,所以税法干脆规定,以国家制定的强制社保作为基
准,衡量企业保险支出是否过高。
法规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
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
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厂房电梯安装、维修、中央空调等,凡建筑物附属设施的税额不能抵扣。
这些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搭配前两项来看,不能抵扣,一方面是和收入
没有必然攸关性,意思是没有这笔支出,仍然可以产生收入,另一方面,装
修金额同样较无客观性,因此干脆不能抵扣,这里要注意,进项税额无法抵
扣,但是费用还是税前扣除的(认列)。
法规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
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职工福利费及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扣除。
本来企业费用支出,必须与业务经营有关,否则不得扣除,此为企业所得税
基本原则,然而有些费用,虽然不是业务经营的必然支出,却有可能间接增
加收入,例如企业的职工福利优渥,不但能有效在职员工向心力、在招聘上
也更能吸引优秀人才,又例如拉拢客户的业务招待费,不一定能拉到订单,
但是有,总是比没有强。
针对上述灰色地带的费用支出,税法的态度是可以认,但不能太超过,必须
有个上限,和台湾的限额规定相同,具体限额请参阅下述。
法规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5‰。
5.发放现金给员工,未申报扣缴所得税,不予税前扣除。
值班津贴、业绩分红、留守红包等,有时候企业会以现金形式发放,这个仍
然是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因为不是例行薪资,可能会漏掉申报扣缴所得税
。有两个补救措施,其一,补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依规定扣缴;其二,现
金支出企业自行吸收,不予税前扣除,也就是,税局当没这回事。
法规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
资、薪、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
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上大陆税法常见税务剔除案例,不予税前扣除费用或者进项税额转出,谨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