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勿回站内信,也无意引战有证代理教师与无证代理教师之优胜劣败
未避免造成无必要的误会,先说明教师法及教师待遇条例均是使用"取得教师资格"
而民间习惯称呼"有证"与"无证",于是,以下也将采用"有证代理"与"无证代理"
请理性看待
以下正文分成五部分
一. 前言
随着113年宪判字第7号判决结果出炉,也意味着不久的将来,代理教师可以享有叙薪
不过,在此也引发叙薪仅限于有证代理,而将无证代理排除在外,
进而产生另外的不平等的争议,就连职业歧视都出现了
甚至部分无证代理也表示不是自己不愿意进修教育学程而是学校不允许,
也有一说是,无法源依据,以下进行说明
二. "教育学程"是否为教师得进修的标的?
依照教师法第31条第1项第4款“参加在职进修、研究..”及第32条第1项第5款,
“从事与教学有关之研究、进修。”
于是,进修可以说是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也就是说,老师可主动申请要进修,而学校不能阻挡(这是权利的展现),同时,
学校也可要求老师参加研习,而老师不得拒绝(这是义务的展现),如环境或性平
因此,表面上,可以导出"无证代理"去进修教育学程是权利,而学校不能拒绝,
所以,学校拒绝"无证代理"进修教育学程是违法....等语
但是,从教师法的整部法律的体系来看,享有进修的权利与义务的教师,应是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老师(教师法第3条参照),
于是,可以导出教育学程并非教师可申请进修的标的,因为实际上已无需求,
大家都是有教师资格的,没有必要再去进修教育学程,进而取得教师证书
但是,这样一来,也有人会说,教师法第3条,只有规范"编制内"(正式教师)
这样不就,有证代理及无证代理都无法参与进修,
所以,得要回到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及教师进修研究等专业发展办法来看
二. 有证及无证代理教师能否进修?
查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4条第1项第3款及第15条第1项第5款
“三、参与教师专业发展有关之研习或活动。”
“五、参加经指派与教学、行政有关之研习或活动。”
复查教师进修研究等专业发展办法第3条,关于进修、研习、教师专业发等之定义如下
“一、进修:教师至国内、外机关或政府立案之机构、学校进修学位、学程或学分”
“二、研究:教师至国内、外机关或政府立案之机构、学校从事与职务有关之专题
研究或实习。”
“三、其他专业发展活动:办理或参与研习、工作坊、教师专业学习社群、竞赛、
展演、参访交流,或与课程、教学、学生事务与辅导、学校行政与教育研究
相关,能增进教师专业、专门及跨领域(科)知能发展之活动。”
又查师资培育法第8条第2项,关于教育学程的修读资格规定
“得甄选大学二年级以上及硕、博士班"在校生"修习师资职前教育课程”
可以知道,修读教师学程资格须为有"学籍"的学生,于是,要不重读
学士班或硕士班或博士班,至于,有人反应教育学程的课程大多开在白天
所以,才会不得以要请假前往,但这是大学端开课问题,而非法规问题
因此, 从上开法规得知两点结论
1. 无证代理及有证代理并无享有"进修"的权利,仅有"研习"及"研究或活动"之义务
2. 教育学程又需在学生资格方能修读,属于进修的范畴,
于是,"无证代理"并无享有前往修教育学程的权利
(备注:这里的进修是指利用上班之余,请假前往进修,
而非指法规禁止其余时间进修)
三. 教育部公文自打嘴巴?
经过上述的解释,或许有无证代理教师会拿教育部的公文来打脸,以下也做出解释
(一) 中华民国112年11月28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120148528号
1. 请贵局(府)准予所辖学校聘任之代理教师得利用“无课
务时段”参加在职进修
2.....惟聘任办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师不得于办公时间参加在职进修,倘代理教
师欲在职进修,请贵局(府)基于提供学生良好受教品质之正向立场,同意
所辖学校聘任之代理教师得利用“无课务时段”参加在职进修。
(二) 中华民国113年5月15日台教授国部字第1135501301号
1.有关“无课务时段”之定义、在职进修之时数、假别及在职进修之资格、条
件及程序,说明如下:
A.有关“无课务时段”,系指学校行事历实际排定之授课周数,依每周排定
之授课节数,其他无课务且无照顾学生需求之时段称之。
B.查教师进修研究等专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专业发展办法)第6条第1项规
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从事进修“部分办公时间专业发展,
每人每周……时数最高以8小时为限...”
2..... 业务需自理;另审酌学校教学人力需求及各地方政府兴办管理学校
之权责,有关代理教师于“无课务时段”参加在职进修之资格、条件及程序
,由各地方政府依当地教学环境现况,本权责妥处。
(三) 教师进修研究等专业发展办法第4条第1项第2款及第6条第2项
“二、部分办公时间专业发展:
(一)进修或研究:学校或其主管机关基于业务需要,主动荐送、指派或
同意教师,于留校服务期间,利用授课之余进修或研究。”
“服务学校主动荐送、指派或同意教师进修或研究,应依序审酌下列事项:
一、进修或研究项目,符合提升教学、辅导、研究或教育行政专业知能、
促进学生有效学习之需要。
二、学校发展需要。
三、人员调配状况。
四、在本校服务年资。”
从上开教育部(一)、(二)公文及进修办法,得知以下结论
1. 无课务时段被明显定义,也可说被限缩,并非课表上没有课程即可前往进修,
而尚须考量学生需求,有如课业辅导/改作业/出作业...等
2. 尚需要学校或教育主管机关"许可"更精确来说,则是"核准"
3. 并非无证代理提出教育学程进修申请,学校就一定要许可或核准,因为
就连所谓的正式教师申请进修,学校尚需考量许多其他因素
4. 教育部两公文看不出有强制主管机关的意思,亦即并非强制规定,代表
建议性质,可做可不做,地方主管机关有无遵守必要性,则是另一议题
四. 结论
1. 申请(部分办公时间)进修应"非"有证代理及无证代理之法定权利,
学校特例或私下许可,并非本次讨论范围
2. 无证代理应"无"申请(部分办公时间)教育学程的法定权利,同理,
学校特例或私下许可,并非本次讨论范围
3. 教育部两份公文应无强制力,即学校不见得要同意有证代理和无证代理,
利用部分办公时间前往进修
五. 延伸思考-有证代理及无证代理进修的顺位
1. 有证代理申请硕士班优先?
2. 无证代理申请教育学程优先?
以上
请理性看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