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宣示判决网络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pvZCce9VjQ
15:30宪法法庭记者会网络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2VUvb-nLuE
判决主文
1.中华民国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规定:“……代理教师之权利、义
务,由教育部订定办法规定之。”(本法于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
将本规定移至第47条,增列授权事项,规范意旨相同)(即附表一编号一之规定),与授
权明确性原则无违。
2.教育部修正、发布附表一编号二之规定、附表二编号二至四之函,就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具合格教师资格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提叙事项,授权地方政府订定补充规定;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别修正、订定附表一编号三、四之规定,就该职前年资提叙事项,
订定补充规定,于此范围内,上开规定及函释违反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
3.教育部发布附表二编号二至四之函,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别修正、订定
附表一编号三、四之规定,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于叙薪时,(得)不采计具合格教师资
格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于此范围内,上开函释及规定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之平等原则。
4.主文第二项及第三项所涉之规定及函释违宪部分,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至迟于届满
1年时,失其效力。
5.声请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就本判决所涉之个别原因案件,得依本判决意旨,
依法定程序向该管法院声请再审。
6.其余声请不受理。
完整判决书下载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41182-5e50a-1.html
对于以下推文的问题补充说明
1.本案的声请书及代理教师工会的法庭之友意见书都有提到无证代理叙薪的问题
甚至还有提到部分县市限制聘期内取得较高学历或教师证不得改叙也有违宪疑虑
但声请人是有证代理教师
且案件不涉及改叙问题
因此这些与声请人原因案件无关的部分大法官最后都不受理
2.无证代理教师虽然不在本判决处理的范围
但宪法法庭15:30的记者会也说明
此部分并不排除未来主管机关基于政策考量另外设计叙薪方式
目前只能在研拟修法方案的过程中争取将此部分纳入讨论的机会
也请各位继续支持代理教师工会
争取较有利的修法方案
修法还有一理路,请加入工会、捐款工会
和我们一起走到更好的教育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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