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找到了合适的出租套房
在看房时对方表示为屋主的代理人
(对方在591上有好几个租屋物件,都蛮快就租出去了)
已转帐付了一个月租金作为订金
且即将要签约
但在审视合约的时候发现了一些问题
想问问大家是否合理
1.合约上的出租人为<xxxx租屋管理人>, 并非为对方姓名
2.立契约书人中的出租人仅写<xxxx租屋管理人>,
并未列上对方姓名/统一编号(身分证明文件编号)/通讯地址/联络电话
->经要求后对方表示可以补在合约上
3.对方有提供建物登记第一类誊本之照片, 上面有所有权人姓名,
但身分证字号/出生日期/权状字号被涂盖掉
4.对方表示因个资关系无法提供屋主之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5.请对方提供屋主的代理授权书, 但对方提供的是他与屋主的”房屋租赁契约书”,
这时候我才知道原来遇到了二房东!!!
有种被欺骗的感觉…
->但租赁契约上确实有写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房屋转租,期限到五年之后
6.合约上有特别注明不可办理公证
我想问的是
是否该继续签约呢?
如果要签约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如果不签约的话, 可要求拿回当初付的订金吗?
麻烦大家解惑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