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三次房租后,最近社区管委会决定将要把大小公电从管理费另外独立出来,要每户分摊。 我跟房东说 希望按原合约讲定的租金走,额外多出的公共电费等等,请他自付。
房东为难托延说:看到时电费多少,再说。
当晚发现水费帐单(第一次收到这里的水费)也写有公水分摊的费用。 心中真是不爽。
我当初透过仲介租这电梯大楼公寓。
租约写的是“租金含管理费。水电租客自付。”
与仲介&房东签约时,他们都没提到有公共水电费。
在这之前,我租的是电梯大楼的套房,管理费已包含公共水电。
所以,我没料到,还有这笔额外的公共水电费。因为没想到有这费用,所以谈租金时也没列入考量。
我实在不想缴公共水电费,请问可依法律要求拒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