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ddyliu1 (eddyliu)
2018-02-12 22:16:32各位好
我的情况如下,
目前和四个朋友租屋在台北市的某处五六楼,五楼是一般住家六楼是顶加违建的,但是水
泥墙的不是铁皮屋,这边的房子都这样。一个月房租30000元,一个人6000,当初签约时
房东是买那种现成的租约,且我们五个房客都到齐,同时在契约上签名和盖章,不论是承
租人还是什么字段,只要是要签名的地方都是五个人都签,房东也留下我们五个的身分证
影本及电话。
现在因为我个人的关系,我想退租,但其他室友都还是住的好好的,租约上写着提早退租
要被扣一个月押金,也就是6000,当初是押两个月。所以我跟房东要回一个月租金,他却
说我们应该同时退租,若我坚持退租,其他四位室友必须分担我的房租。
我的问题是,我认为很不合理,若像房东所说,五个人应一起,那当初是不是只要一个人
签约就好,然后那个人在当二房东租给我们就好,不是吗?这样才是由一个人负全责啊,
五个人分别签名不就代表每个人都要付自己的责任吗?
请各位为小弟指点迷津,感恩。